切勿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

【案例】

近日,广东省连平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一起举报投诉,称零售户陈某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接到举报后,连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零售户陈某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通过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后,确认陈某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且没有履行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购买者要求出示身份证的义务。

随后,执法人员对零售户陈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作出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陈某将卷烟售卖给未成年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作者单位:广东连平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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