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称0焦油、治咽炎……电子烟扮成雾化器网上大肆售卖

“在学校偷着抽不容易被老师发现,不是那种很呛的烟味。”近日,天津市民李先生在浏览某社交平台时,被推送了一则“可能认识的人”的动态。该网友头像是一男生吞云吐雾的照片,发帖是为了分享自己的“战果”——好几个长条形状、不同颜色的像打火机一样的东西摆在一起。该网友还在评论区回复他人,“这些都是水果味电子烟,明面儿上不让卖了,但我有渠道”。

李先生点进该账号首页,查看其过往动态发现,这人竟是自己刚上高中的侄子,才16岁,不知道从哪染上了抽电子烟的恶习。在他追问下,侄子交代说电子烟是自己逛贴吧时看到别人发的卖货广告,出于好奇私聊卖家下了单,已经陆陆续续在那人处买了好几次,“卖家说他货源全,种类多”。

此前,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明确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电子烟。2022年10月,电子烟国家标准施行,电子烟只能呈现烟草风味。

然而,《法治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当前仍有许多电子烟产品在网络平台售卖。这些产品有的化身“草本雾化器”,有的以各种水果味等口味吸引消费者,一些网上售卖的电子烟甚至是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

受访专家指出,线上售卖电子烟行为被明令禁止。一些不法商家借“草本雾化器”0焦油含量等说辞,以“雾化器”不是电子烟为由售卖,但实际上此类“雾化器”就是电子烟,同样应该禁售。网络不应成为不法商家和“三无”电子烟的温床。相关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草本雾化器”等类型较新的电子烟或利用暗语逃避监管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查处。网络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入驻商家和发布内容严格把关,避免为其线上引流提供便利。

宣称无危害能治病 雾化器实为电子烟

一次偶然的机会,河北沧州的张先生发现网络上有商家在售卖“草本雾化器”。商品详情页中打着“健康无烟油”的宣传语,有多种水果口味可供选择。商家一直强调该产品非电子烟,并且有中药辅助治疗功效。

店铺里还有一款张先生之前买过的水果味电子烟,不过其商品名称也被标注为“雾化器”。在电子烟国标施行后很久没抽过果味电子烟的张先生心痒难耐,果断下了一单,没事干的时候就从口袋中掏出来吸两口。之后,他就成了这家店的常客。

张先生向记者展示了他抽的雾化器,外表酷似打火机,呈绿色,上方有气口,放入嘴中吸食就能产生气雾,“感觉和抽电子烟没什么区别”。

张先生说,自己是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上刷到的雾化器商品,在下了一两次单后,就直接加了店主的私人联系方式,转成了线下交易。

记者按照张先生提供的线索检索发现,在二手交易平台、网购平台上销售所谓“草本雾化器”的商家不在少数。这些商家往往宣称自己售卖的“是草本雾化器,绝不是电子烟”,0焦油、0尼古丁,不仅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还能辅助治疗咽喉疼痛、慢性咽炎等病症。有商家甚至会特意注明“合法合规水果味”。

例如,在某网购平台,一家名为“××草本雾化小店”的商家售卖着27款不同口味的雾化器,百香果味、椰子水味、西瓜味……每种雾化器销量在60件左右,店铺简介写着“创新电子喷雾剂,一手货源”。商品详情页中没有任何产品信息。该店铺信息显示商家属于电商平台的“个人经营者”,无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强告诉记者,根据烟草专卖法、《电子烟管理办法》等规定,电子烟是“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将不含烟碱(尼古丁)的电子烟也纳入电子烟定义范围,并明确要求“雾化物应含有烟碱”,即不含烟碱的电子烟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由上述商家售卖的“草本雾化器”,尽管从商品详情到售卖话术,都在极力撇清所售雾化器和电子烟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草本雾化器”的内容物符合雾化物的定义,属于电子烟。

7月10日,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严打涉烟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典型案例”,四川眉山某新型“中药雾化器”类电子烟非法经营案位列其中。

2023年11月,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对赵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经查,2021年以来,以赵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注册了6家医疗器械生产、销售的关联企业,声称生产“口鼻给药器”“口鼻气雾给药器”医疗器械,但实际组装外观、功能、工作原理与电子烟高度一致的具有加热雾化功能、带有多种特征型口味雾化液的雾化器产品。根据烟草质量监督部门的鉴定,涉案相关产品不含烟碱及任何中药成分,属电子烟范畴。

据了解,该团伙大批量制发虚假广告,宣称其产品可提高免疫力、改善睡眠质量以及辅助控烟、戒烟,尤其是通过制作时尚、炫酷视频和外形卡通、具有多种水果味的特殊产品诱导大量未成年在校学生吸食。

目前,赵某等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平台引流私聊交易 涉嫌构成非法经营

“你要觉得不够劲,不妨买电子烟,也有水果味的。”

记者与某二手交易平台“××电子雾化器”商家沟通时,对方提出,他手里不仅有水果味雾化器,还有一批水果味电子烟,口感极佳。购买需要添加另一社交平台的联系方式。

在其发来的收藏笔记中,记者看到该商家售卖各种品牌的电子烟,烟弹口味均为水果味“菠萝橙子”“寒冰草莓”“芒果冰”等,单支售价在60元到70元不等。

记者查看发现,商品界面下方价格便宜、销量高的电子烟没有任何品牌标识,也没有生产地址、原材料等文字信息。商家称,这种电子烟可以装许多品牌的果味烟弹,因为没有品牌,所以价格更便宜。

记者注意到,在二手交易平台与社交平台,有大量个人卖家售卖“三无”果味电子烟。记者以买家身份咨询数名平台商家,其都表示还有果味电子烟存货。这些卖家的共同点是,通过二手交易平台、社交平台发帖引流后,要求买家添加其私人联系方式进行购买。

岳强说,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规定,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据此,销售电子烟产品也必须取得专营专卖许可证。如果涉事商家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或第五十八条,可能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汤建彬告诉记者,网络售卖雾化器类产品,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如果雾化器类产品被认定为医疗器械而商家未取得相应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生产许可证,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姜孝贤认为,通过网络售卖电子烟产品,必然存在直接或者间接介绍有关产品的行为,这涉嫌违反《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如果商家发布的是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

销售乱象亟待规制 加强涉烟信息监测

“本人不抽烟,草本雾化器正好能满足我吞云吐雾的幻想。”某社交平台用户“小笼包”发帖称,自己为了拍摄一组写真,使用雾化器制造吞云吐雾的效果,没想到使用后沉迷其中。在其评论区,不少昵称带有“水果××”字样的账号留言“购物入口”“存货找我”。

记者调查发现,“草本雾化器”、果味电子烟在网络平台上大量存在,一些平台甚至变相成了非法电子烟卖家引流的温床。

例如,在某网购平台,搜索“雾化器”直接跳出大量此类商品。在某社交平台,搜索“电子烟”“雾化器”后,虽然平台会显示“小小一支烟,危害万万千!网络售卖香烟属于违法行为”的文字提示,但是相关帖子并未被屏蔽,不少卖家借分享为名发帖,在评论区放置购买链接或个人聊天账号引流。而一旦用户点进此类帖子,后续平台会持续推送大量同类帖。

在汤建彬看来,平台作为网络交易的服务提供者,有责任对入驻商家及其销售的商品进行严格的审核,并负有信息披露责任:平台应确保商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禁忌等。另外还有监管责任、及时处理义务与协助调查义务。如果平台未能有效监管,则可能承担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法律后果的具体程度取决于平台的监管失误程度和违规行为的严重性。

姜孝贤认为,平台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将销售电子烟的账号、店铺关停,下架违规商品。遇到新产品类型,无法确定产品属性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基于相关部门的定性作进一步举措。若平台未能有效履行上述监管职责,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岳强提到,实践中,一些平台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可能对不合格的店铺设置“白名单”,不进行相关审查,甚至以提高会员费、上架费等方式代替审查。此种情况,可以推断平台主观上有违法犯罪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违法犯罪的行为。

对于治理电子烟线上违规销售乱象,岳强建议,首先应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统一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打击犯罪、震慑犯罪的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广而告之,教育广大民众。其次,要夯实平台的主体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平台发出通知或通报,要求各平台自查自纠,及时下架违法违规商品链接。

姜孝贤建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填补监管空白,明确监管依据。加强和完善互联网涉烟信息监测平台建设,提升数据抓取和分析技术水平,不断提升互联网涉烟案件侦办能力。提升不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组建跨部门互联网涉烟监管工作专班。

汤建彬说,为了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平台应建立健全审核、信息披露、监管和协助调查机制。在根源上杜绝不合规产品出现在大众视野。“雾化器类产品本身有其合规用途。商家在销售雾化器类产品时,应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产品合法合规。在销售前,应仔细了解产品的性质、用途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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