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烟草邮寄等服务,构成共同犯罪吗?

【问题介绍】

嫌疑人A非法经营烟丝已被逮捕,嫌疑人B为快递驿站老板,在明知A邮寄的是烟丝(烟草专卖品)的前提下,仍然收取快递费用帮其邮寄,并且得知A的微信钱包被冻结后,替A代收货款,那么B是否构成A的共犯?

【问题分析】

B构成共犯。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B在主观上明知A邮寄的是大量烟丝,客观上仍然帮助A实施快递、收款等行为,二人行为共同构成一个犯罪整体,主观上亦具有犯罪意思联络,成立共犯。其次,从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B明知A实施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邮寄服务,系帮助犯,应按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

1.《刑法》(2020修正)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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